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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nomore (闭关等offer中...), 信区: AdvancedEdu
标 题: 向中信索赔的法律依据(代友转发)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hu Mar 18 09:07:01 1999)
据法律界朋友的解释,受害人对中信索赔的权利来自<<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具体如下.(票据法全文请参阅文摘区,按ctrl+g)
第九十八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信开出的是“银行汇票”。所以,此汇票所引发的一切事件,均适用
中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中信汇票上“Payable at”后,未填付款人名称,故系无效汇票。正常票
上写着美国花旗银行是其在美国的代理付款行。
第一百零五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
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信在此事件中的责任由此而来。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所以,向中信索要赔偿金,
要求其公开道歉,是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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