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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wangfsh (兔巴哥), 信区: AdvancedEdu
标 题: 浅谈公平就业之法律保障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Fri Jul 11 01:10:43 1997)
浅谈公平就业之法律保障
华人在美国,无论具有美国籍或中华民国国籍,均无法改变我们属於少数民族的事实
。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在就业时,少数民族的身分或多或少对我们有较不利的一面,必须
靠我们本身的努力与争取,才能在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所幸,「平等」是美国立
国精神之一。更由於美国社会高度「法治化」的特色,「平等」的精神於其各项法律中
随处可见。特别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及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法案」(Equal
Protection Clause),将「平等」的精髓表露无遗。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及第十四修正案,主要在保障人民基本权与非基本权的公平待遇
,使人民不因其性别、宗教、种族、原出生国等而受差别待遇或歧视。其中第五修正案
适用於联邦政府机构。而第十四修正案则适用於州及地方政府。依宪法规定,原则上,
就业时,雇主不得要求应聘人须为美国公民。但基於工作性质之特殊状况,政府得依其
特殊性质,选择采取「严格标准」,「一般标准」或「基本标准」三者之一作为其考量
依据,而限制非公民者担任该项职务。例如:警察、执法人员、公立学校之教师或国防
性机密工业等。
除了宪法之外,尚有许多法案,保障人民的公平就业机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例如民权法案第七条 (Title 7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即规定:在徵聘、面试、决定雇用与否、升迁、训练、薪津、福利等各项雇
用过程中,禁止任何种族、肤色、地区、性别、国籍之歧视。
此一法律适用於任何十五人(或以上)之私人公司、教育机构、工会组织、地方政府
、州政府、联邦政府与专业机构等。
此一法律之通过为公平就业法律定下了基石与原则,也因此法之观念,衍生许多其他
相关法案。如:
1、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简称 ADEA,基本上禁止对年
满四十岁或以上者,在雇用过程中有任何歧视之行为。
2、Equal Pay Act简称EPA,则系针对薪资歧视而订定。
3、Section 501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则为禁止联邦政
府对肢体残障者有任何歧视。
由於这些公平就业法的保障,目前多数的公司在招募人才的广告启事中,均尽量避免
涉及歧视行为的用语。同学们在找事时,不妨技巧的解读其字里行间的暗示,而作出对
自己较有利的取舍。
例如,广告中提及应徵之条件为接待员,须声音柔细、办事细心,则可能暗指该工作
适合女性应徵。反之,若提及须搬运重物,外勤多,则可能需要男性应徵者。我们若能
了解该工作性质所需的条件,就可以减少双方不必要的困扰。尤其是中国姓名音译为英
文後,雇主无从由字面判断应试人之性别,除非透过电话或面谈,否则有「雌雄莫辨」
之叹。待雇主得知应聘人并非其所需之性别而予以拒绝雇用时,应聘人仍不知究里,徒
增对自信心的无谓打击。
相同的,若求才启事中,载明须要能说、写某种语言时,可能暗示该工作希 特定族
裔人士来应徵。诚然,阁下若恰巧通晓该外国语文,不妨仍将您的履历表投递应徵,但
若不幸被拒,亦无需妄自菲薄。
至於有无绿卡或公民权的问题,除涉及国防机密工业外,雇主不得以囗头或书面要求
应聘人须持有绿卡或公民权,否则即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条的国籍歧视。但是雇主可以
要求您提出工作许可证或其他文件,证明您系有权在美合法工作。例如F-1之工作实习
或持有H-1、H-2或J-1、J-2的签证等。
当员工遭受任何雇用歧视时,可向EEOC (The 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提出投诉。该委员会除了了解你的问题外,并将主动
协助您收集证据,争取公平待遇的合法权利。必要时并协助您提出控诉。该委员会於全
国五十州均设有办公室及投诉电话,同学们如有需要时,可以去电投诉,寻求协助。(
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Tel:1-800-669-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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