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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wangfsh (兔巴哥), 信区: AdvancedEdu
标 题: 美国新移民法对高中以下留学生签证加以限制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Sat May 24 01:30:48 1997)
美国新移民法对高中以下留学生签证加以限制
美国国务院向美国海外领事馆及签证处发出第四个有关小留生的指示
,除了更详细的说明新移民法上有关小留学生由幼稚园、小学及中学
不同的限制之外,并要求所有的签证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非移民签证
的规定。但是国务院在电文中表示,凡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前已
在公校就读的小留学生,如果不中断就读或到美国境外的话,不受新
法的约束。
在国务院发出这项编号为275754的备忘录之前,先後发出了229819
,239978,210953等三个备忘录电文。在最新的电文 ,国务院第
一次清晰的指明,新移民法「小留学生条文」的对象分为从幼稚园、
一年级到六年级的小学、和七年级到十二年级的中学三种,也就是说
幼稚园小学生与中学生的规定有分别。
国务院指出,新移民法「禁止持学生F-1签证的外国人,就读於美国
公立小学(从各级幼稚园到六年级),或者是政府贴补的成人教育项
目」。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开始,「美国驻外单位不得批准就读
於上述学校或项目者的学生签证申请」。国务院称,移民局所谓成人
教育项目,是「免费的成人教育或在公立中、小学办理的成人教育项
目」,「不包括例如公立社区学院接受政府贴补助办理,但向学生收
学费的成人教育项目」。也就是说有意到美国来上启蒙班、托儿所、
幼稚园、小学一年级到六年级的小小留学生根本拿不到F-1学生签证,
即使偿付政府支付的费用也拿不到签证。
备忘录中称,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开始,「各签证处不得签发F-1
签证给有意就读公立中学(七年级到十二年级)者,除非申请签证时
,能证明已支付有意就读期间每名学生平均所获得政府贴补的费用」
。国务院表示,由於有关小留学生的法案「没有太多的公立学校知道
」,所以目前的付费证明不必由学校开具,申请人自行提供即可,「
没有付款证明者不准给予签证」,在申请人没有提出缴款证明的时候
,「领事可以建议申请人直接把费用交给预定就读的学校管理当局,
在接到收据时再申请签证」。国务院也提醒领事官员,「该支付多少
学费不是由领事来估算,应由学校算出来」,不过「领事馆该注意,
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之前,上公立学校的费用,用不着偿还」。
虽然支付了学习的费用,但是以F-1签证就读美国七年到十二年级中
学的小留学生,上学的总和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新移民法的规定
,不包括放假时间,十二个月大约是三个学期,但是十二个月不包括
签证持有人用其他签证(或没有签证)就读的时间在内,在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卅日之前上学的时间,也不算在十二个月内。国务院指示各
地领事馆及签证处,凡是公立高中所发的入学许可(Ⅰ-20)上,如上学
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一律不批准签证。
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之後,从私立学校转入公立学校的学生签证
持有者,都受新移民法的约束。曒玵私立幼稚园到小学六年级及政府
补助的成人教育项目,转学者所持F-1签证一律作废曶誴果是从私立
中学(七年到十二年级)转学到公立中学,要依法支付政府贴补的教
育费用,攻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否则视为违反签证规则。上述
违反签证规则者,将依新移民法连续五年不准入境美国。
国务院在这项备忘录中表示,所有的限制及约束的范围,只包括了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之後,有意申请以F-1学生签证到美国就读公立
幼稚园、小学、成人教育和中学的小留学生。如果小留学生在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即已就读公立学校,国务院在细则上将「给予
例外的待遇,(小)留学生可以继续在美国公立学校攻读及保持F-1
学生签证,一旦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後出境再入境,或在美国中
断学生签证,则必须受新移民法的有关规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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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wangfsh 於 May 24 01:37:00 修改本文·[FROM: 166.111.1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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