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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hu Aug 7 13:21:40 1997)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新华社北京八月六月电(记者王雷鸣)民政部、
外交部日前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就依
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六个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国公民
的婚姻登记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办理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
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出国人员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协议离婚的,须男
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国人员要求在境外结婚的
,须男女双方共同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要求
协议离婚的,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
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
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可回国内或在居住国办理;在居
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
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
员,应持有关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
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出国六
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申请结婚,应按有关规定提
供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
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
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按办法规定,申请离婚登记,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当事人对离婚有
争议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一方在国
内,一方为出国人员,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同时规定,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
不得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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