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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oughguy (^.^~豆腐宝宝~^,^), 信区: AdvancedEdu
标 题: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境离退休待遇如何办理?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Wed Oct 29 08:34:55 1997)
根据198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离退休人员在短期出境假期内,其离退休费及按规定享受的有关补贴均照发。超过
假期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
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
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
保留的不补发。
1992年1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文对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做了调整:文件规定,离
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
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其因私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
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
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
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
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
活费及各种补贴。
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仍按国务院
有关部门1982年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198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停发了离休、退休、退职费及各
种补贴,现仍在境外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在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后,其
待遇从1992年11月下发文件之月起继续发给。
根据对因私出境离退休费“照发”的规定精神,当国家规定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时,
也应同样提高。
《中国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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